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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303-00064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上级政策】关于规范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01 发布日期: 2023-03-01 08:36
【上级政策】关于规范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1 08:36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2015年,安徽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皖民福字〔2015〕163号)印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积极作为、履职尽责,切实维护保障了我省境内广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寻亲服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照料安置工作方面,各地还存在着站外托养监管有缺位,托养机构选择无规范,托养机构条件差,托养服务不到位,托养精神病人失范等突出问题。现为规范滞留人员托养工作,特制定本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滞留人员托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滞留人员是受助对象当中最困难、最脆弱、最边缘的群体。他们无依无靠,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纳入户籍制度条件下的各类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做好滞留人员的托养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相关政策的政治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大局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决战的重要举措,是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底线担当。各地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滞留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的托养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滞留人员托养工作的重要意义,监督和管理好站外托养工作,形成规范有序,保障有力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秉持救助对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守住社会救助的底线,明确站外托养法定救助职责仍在救助管理机构的责任意识,在各地民政部门主导下,依法、合规、审慎开展滞留人员托养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有效、合理的托养服务,维护其各项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1.优先站内照料。救助管理机构只要分区有床位的,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其他重症患者外,一律优先在站内照料,严禁“快进快托,一托了之”。

2.引入资源协助。救助管理机构照料护理人手不足,力量有限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协助工作人员开展站内照料和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医救结合工作。

3.福利机构安置。对站内照料已充分开展,确实超过机构承载能力的,要切实发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安置主渠道作用,所在地公办福利机构有空余床位的,应当承接、照料流浪乞讨人员。

4.审慎站外托养。公办福利机构确实没有承接能力的,应在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服务条件基础上,确保托养机构符合托养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投标,审慎选择站外托养机构。

三、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托养的重点工作

(一)规范托养程序。站外托养工作选择在公办福利机构的,各地民政部门要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同志要求或协调有能力的公办福利机构承接、照料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要求或协调结果应有文字记录。托养费用可参照该机构收住社会人员标准,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站外托养选择在民办机构的,应当具备相应承接资质,设施条件必须达到《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MZ/T 060-2015)标准。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皖民福字〔2015〕163号)相关要求,确定托养机构。民办托养机构的协议到期后,重新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明确托养标准。在与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时,人均托养费用支出标准可参照相同条件的福利机构收住社会人员标准。协议中还应对托养人员的饮食、住宿、护理、卫生等标准予以明确,并要求托养机构按协议实施。

(三)加强托养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要求托养机构将相关服务情况每周报救助管理机构知晓,其中必须包含饮食菜谱、托养人员健康、安全状况等关键信息。流浪乞讨人员在同一机构托养超过30人的,救助管理机构须派驻专人直接监督。托养期间发生人员在托养机构伤亡事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每季度要掌握、分析托养人员死亡人数和死亡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的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四)做好医疗救治。对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康复;发现传染病的,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机构报告。严禁将经诊断且未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留在站内照料或送站外托养。流浪乞讨人员在公办福利机构和民办托养机构托养期间突发疾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诊断,需要住院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在托养费用中“包干”,应由救助管理机构另行承担。医疗机构认定受助人员可以出院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优先接回站内直接照料,救助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计量发放药品,并做好服药记录。救助管理机构分区床位确实已满的,才可进入站外托养渠道,救助管理机构应跟踪托养期间的康复情况。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在站内设立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救结合医疗服务。

四、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地要将流浪乞讨人员安置与托养业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要把寻亲服务贯穿救助工作始终,不因滞留安置或站外托养而有所懈怠。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将救助管理风险防控工作覆盖到站外托养机构。要建立问责机制,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的,要严厉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为其做好经费保障,配齐人手力量。市级民政部门要利用现有民政资源,比照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标准及托养工作指南,自建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场所,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满足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需求。人口超过100万或滞留人员较多的县(区)可参照执行。

(三)加强评估监督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通过 明查暗访 、听取各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民政部门要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托养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监管中发现托养机构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警示,情节严重的,终止托养协议,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受助人员。托养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源头治理。各地要加大流浪乞讨现象源头治理工作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助返乡人员的接收工作,建立返乡人员专门档案,加强回归稳固工作。要畅通滞留人员安置渠道,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协调公安机关申请在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办理集体户口。目前,已经落户在救助管理机构中的,也要逐步将人员户籍转移到公办福利机构中,各级福利机构不得推脱。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五)加强引导推广。各地要密切关注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对公办福利机构承接、照料托养人员工作开展好的,要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和树立标杆典范。对民办托养机构承接托养业务的,要协助其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财务收支,对其中管理规范、服务优质、业务突出的要给予肯定和表扬,并通过交流示范等方式推广先进经验,在今后同类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中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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