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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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卫成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丁卫成 |
宁市监处罚〔2023〕8-3号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胡伟、朱文韬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甲路镇中街的丁卫成经营的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9盒桑德防冻防裂膏,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对应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1000元,上交国库。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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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5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