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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303-0010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无
生成日期:
2023-03-31
发布日期:
2023-03-31
【文字解读】《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31 11:38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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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制定了《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1月份,住建局起草《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草案),2月份,反复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的意见,形成《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3月31日,市政府办印发。
三、出台目的
保障我市 2023 年度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四、工作目标
完成我市2023年住房保障任务,即完成:1、城镇棚户区改造120套;2、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951套;3、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300户。
五、主要内容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多元安置,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合理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二)公共租赁住房。一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和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家庭。申请人必须以家庭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无特殊情况的不得跨代际关系。二是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在延续往年申请条件中的收入和财产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新增: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住房转让、继承、离婚分割记录;2、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住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家庭不得在我市辖区外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三是细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方案对办理程序和各部门审核提出了具体要求,调整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周期,由年度分两次发放调整为按季度发放;新增伤病残退休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为优先享受房屋分配群体;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变故,本年度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书面申请减免年度公租房租金。四是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的建设。对已配中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租赁所配中的公租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当年度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强化对承租对象的不当行为的惩戒,将⑴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⑵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⑶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⑷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⑸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⑹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存在侵占消防通道、公用设施、高空抛物等行为,经三次及以上劝阻拒不改正的;⑺隐瞒或伪造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⑻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等行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创新举措
明细了各社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调查、初审、信息核对、审核认定和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对象的,满足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入学条件,凭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划定的招生学校片区,纳入城区公办学校入学范围。
七、保障措施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住建局
联系人:刘斌 住房保障科科长
联系电话:0563-4028121
文件: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2023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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