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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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宁国市胡乐镇卫生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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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70272849001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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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胡乐镇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王慧华 |
宁市监处罚〔2023〕8-13号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2023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宁国市胡乐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疫苗接种室不合格疫苗存放区柜子上方及办公桌盒子内发现1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这1种过期医疗器械是:医用棉签、棉球,数量共计57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的医用棉签、棉球57包;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3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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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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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霞西镇卫生院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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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702486342931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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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霞西镇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凌峰 |
宁市监处罚〔2023〕8-14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2023年2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国市霞西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卫生院治疗室内发现两袋共170支压舌板,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16日,有效期是二年,现场检查时,该医疗器械已超过保质期。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压舌板170支;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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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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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东方润康医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8N07RD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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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东方润康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钱民玉 |
宁市监处罚〔2023〕4-18号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在诊疗场所存放过期医疗器械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失效期朝伊康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39只;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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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8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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