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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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情况;4、其他需要核查情况。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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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六。 |
宁国市”一业—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
2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行为检查;2、是否存在违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收购、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苗木集散地、种苗繁育场圃、造林山场等。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地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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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的检查 |
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相关活动;2.场地、设施、技术、卫生、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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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宁国市”一业—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
4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的检查 |
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 (二)检测依据 1.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 2.《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
宁国市”一业—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
5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
全市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安徽省测绘条例》;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2010年)5、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CH/T1018-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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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情况检查 |
采矿权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情况检查 |
采矿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1、《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条例》;2、《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 |
宁国市”一业—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