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705元/月、城市720元/月) ,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根据家庭实际人均收入实行差额补助并实行分类施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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