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16日
宁国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定向捐赠款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市应急局按照救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统筹使用。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救灾资金使用原则、范围
第四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五条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核定
第六条救助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市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村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分类排队,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灾民优先列入救济范围,建立需救助台账。
第七条灾民救助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应急局;
(六)市应急局审批。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受灾乡镇、街道应建立救灾资金专户储存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并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
第九条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在查灾核灾的基础上,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灾情实际,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拨付。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应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条乡镇、街道在安排救灾资金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报应急局备案。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市应急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助花名册》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灾民救助花名册》上应注明灾民户主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济资金补助标准、救助时段、联系电话、一卡通卡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将救助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乡镇、街道应急站(办)及时将《灾民救助花名册》提供给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按“灾民救助花名册”将救助资金打入灾民的“一卡通”账户,资金在发放系统内应标注6类具体救助的有关字样,灾民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救灾物资到乡镇、街道应急站(办)领取或到应急站(办)指定的地点领取,本人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代领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并将物资及时送达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乡、村不得用于抵扣其他收费和借款。
第五章 资料的健全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应具备的资料:市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文件;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分配研究会议记录;乡镇、街道分配到村(社区)指标文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发放到户花名册;拨入凭证(拨单和银行凭证);发放凭证(花名册及个人申请,都要有乡镇领导签字和乡镇政府公章)等。
第十五条村委(社区)应具备资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救助对象名单;村委(社区)会评议记录和公示资料(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原因、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公示地点应在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5天)等。
第十六条救助户应具备资料:救助申请上应如实填写因遭受自然灾害需生活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名称及数量。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要主动接受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致使救灾资金造成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