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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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304-00264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地方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 (试行) 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 2023〕 3 号
生成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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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地方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 (试行) 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 2023〕 3 号
生成日期: 2023-04-21
发布日期: 2023-04-21
【地方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 (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1 11:26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试行)》业经宁国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3418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十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城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宁国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试行)》实施情况,决定自202311日起实施以下举措:

一、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 一 ) 实施出生缺陷防治补助。

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强化高龄、高危孕产妇孕期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为血清学筛查临界风险和高风险孕妇提供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项目补助 (500/孕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二)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对我市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生育三孩的当前家庭,给予不超过2万元费用据实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 三 )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各村(社区) 依托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等阵地,每月组织开展家长课堂、养育照护知识培训、入户指导等活动不少于1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计生协> 、市妇联)

鼓励家政企业开展育儿服务,加强育儿嫂等职业技能培训,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回炉”培训。推动岗前培训与就业挂钩、“回炉”培训与技能等级认定挂钩。 对获评“省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省级优秀家政服务人员”分别按照10万元/家、2000/人的标 准给予奖励;对获评“市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市级优秀家政服务人员”分别按照2万元/家、1000/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及时总结提炼城中社区托育点经验,适时向有婴幼儿照护需求的农村地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二、强化积极生育支持配套政策

( 四 ) 降低生育成本。

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在企业女性劳动者生育二孩、三孩产假期间给予企业50%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 五 ) 降低养育成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自202311日起,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给予一次性育儿补贴10000元;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给予一次性育儿补贴15000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 六 ) 降低保育教育成本。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出台之日起,全市同一对夫妻(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 依法生育的三孩可享受公办幼儿园免摇号入园政策,并根据家庭意愿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费享受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在公办托育机构入托期间 (含公办幼儿园托班),按照400/生/每学期给予伙食点心费用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 市教体局、 市卫健委)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 七 ) 加大托育服务政策支持。

对所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按照600/生/年标准给予补贴; 对辖区内民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400/生/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对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规模较小、月定期定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性质营利性托育机构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落实“点对点”精准宣传辅导,帮助机构及时正确填报报表,准确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 强化城乡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城区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均开设托班,非城区16个乡镇、街道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均不少于1个。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政策清单,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 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 以委托或购买服务方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对社区 (村) 利用社区 (村) 用房兴办托育服务点的进行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每年给予所在村 (社区)2万元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九)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结合本市财力、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首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实行契税全额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房屋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出售转让。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上限60万元。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参照已婚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取金额执行上限标准1200/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办公室)

(十)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

全面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强化政策宣传,优化落实程序,对于未能第一时间申报享受专项扣除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或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确保纳税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和融资融智服务,按照“保本微利、适当优惠”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对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大贷款优惠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五、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一 ) 完善计生特殊家庭帮扶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对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120/人/月的居家养老补贴,并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计生协> 、市民政局)

(十二) 建立健全帮扶工作机制。

努力提升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帮扶水平,每年投入40万元人口健康基金,做好节日慰问、紧急慰藉、圆梦行动、慢性病救助、大病住院救助、特扶综合保险、暖心家园建设等项目落实。各乡镇、街道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帮扶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周探访制度。探索推进“一键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计生协>,各乡、镇、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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