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十七届人 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3 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 知》( 国发〔2022〕22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 国经济普查我省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23〕50 号 ) 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宣政秘〔2023〕12号 ) 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 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 同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 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 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 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 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 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 年 12 月 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23 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经费及人员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 应年度财政预算。市、 乡两级及经开区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贴等因素,对属于普查的经费支出作出 预算安排,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乡镇 (街道)、经开区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五、普查实施步骤
2023 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 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综合试 点和单位清查等;2024 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 发布阶段;2025 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 一 ) 准备阶段 (2023 年 5-8 月 )。
1.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 ( 2023 年 5-6 月 ):组建市、乡、村三级普查机构,明确重点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宁国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2.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 2023 年 6-7 月 ):为确保普查 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普查 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每 5- 10 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和一台普查设备;普查对象数量多、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 量。普查员的配备要留有一定的预备人员。
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清查阶段业务培训 ( 2023 年 7-8 月 ): 组织对全市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进行清查阶段集 中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清查、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保密要求、普查工作纪律、普查方案、普查工作流程、普查设备操作、普查软件及普查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入户要求等。
4.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 ( 2023 年 7-8 月 ):结合行政管 辖地域对全市普查区、普查小区边界进行确认划分,形成普查地 图,组织对全市普查区建筑物进行现场标绘。每个村 (居) 民委 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为一个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可根据需要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区域均为完整、封闭的区域。
(二) 清查阶段 (2023 年 8- 12 月 )。
1.实施单位清查 ( 2023 年 8- 10 月 ):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 员及普查指导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对全市普查对象进行“地毯 式”逐一入户,登记采集清查数据。
2.单位查疑补漏 ( 2023 年 11- 12 月 ):各级普查机构对清查 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 情况等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 三 ) 普查阶段 (2024 年 1-8 月 )。
1.普查入户登记 (2024 年 1-4 月 ):组织对全市普查对象进 行普查登记,分类采集普查数据。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通过查阅 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 核算等原始资料,保证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普查数据审核 (2024 年 5-6 月 ):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对普 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返回核实修改。
3.质量抽查及验收 (2024 年 7-8 月 ):各级普查机构按要求 抽选一定比例普查小区,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上一级普查机构负 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 认。
( 四 ) 总结阶段 (2024 年 9 月-2025 年 6 月 )。
1.总结表彰 (2024 年 9- 12 月 ):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表彰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资料开发 ( 2025 年 1-6 月 ):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编印发布普查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 切实保障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普查,严 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始终把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 关要依法依规依纪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 切实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普查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积极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效率。
( 三 ) 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 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支持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四 ) 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管统计、 管行业管普查”的要求,切实履行普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普 查工作专班,深度参与“五经普”各项工作,督促普查对象如实、 完整填报普查数据,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
( 五 ) 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足额选聘两员,配齐 配强普查机构力量,其中西津、南山、河沥普查办公室配备不少于7人, 中溪、港口、梅林、汪溪不少于5人,其余乡镇不少于3人。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村民 (居民) 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 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其中经开区负责协调、引导辖区内企业进行数据填报和核实。
附件:1. 宁国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宁国市第五次经济普查重点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1
宁国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杜德林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盛 清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 唐海宾 市委常委、副市长
梅骏国 市政府副市长
高 勤 市政府副市长
李 华 市政府副市长
钟云辉 市政府副市长
旦增卓嘎 市政府副市长
范志庆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方 健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 明 市委宣传部讲师组组长
奚裕辉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郭玉峰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洪建华 市委编办主任
刘小陆 市发改委主任
王泽银 市教体局局长
窦宁枫 市科技局局长
潘志胜 市经信局局长
徐殿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汤梅 市民政局局长
陈 健 市司法局局长
童卫兴 市财政局局长
钟奕辉 市人社局局长
朱庆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肖宏亮 市住建局局长
周明宝 市交运局局长
彭小强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家柱 市水利局局长
向经强 市商务局局长
佘小毛 市文旅局局长
何祖文 市卫健委主任
傅 翔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钟朝阳 市统计局局长
汤红剑 市数据资源局局长
程新建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汪世钢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陈庆保 市科协主席
胡程鹏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吴孔青 市税务局局长
程晋华 市烟草局局长
周 伟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程世安 市人行副行长
江顺生 市银保监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钟朝阳同志兼任。
附件 2
宁国市第五次经济普查重点成员单位职责
1.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 日 常组织和协调,做好普查工作规 划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 成果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方面的事项。
2. 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3. 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
4. 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5. 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
6. 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事项。
7. 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8. 市教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体育方面的普查事项。
9.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10. 市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11. 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12 . 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社会工作方面的事项。
13.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14. 市交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15. 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16. 市文旅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
17. 市卫健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普查事项。
18.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
19. 人行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20. 烟草、电力、航空、铁路等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