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各旅游企业巩固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可以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含具有旅行社业务的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在我市开展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游营销行为的相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地接奖励。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旅游地接奖励。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等合法开展对外游客招徕业务。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对非节假日期间组团来宁旅游,购票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1晚以上的,实行梯度奖扶。对年度招徕游客2000-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5001-10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10001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给予12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自驾游奖励。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自驾游奖励。对组织市外自驾游客来宁购票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1晚以上的(需提前1天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备,联系电话:0563—4106086),对单批组织自驾车辆25辆(含25辆)及以上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30元/人辆、80元/辆,单个自驾游组织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市内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有要求必须组织游客参与的,不纳入以上奖补范围。
(三)新媒体宣传奖励。每年安排40万元用于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三、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旅游企业或个人,于2024年1月31日向前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同时,旅游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奖励申报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二)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组成审核小组,按季度对各旅游企业提交的各类申报表进行审查,要素不全的不予通过。
(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兑现。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2月1日-3月31日将奖励情况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四、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联合申报奖励、恶意注册旅行社等套取奖励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在全行业中通报批评,撤销当年所有奖励资格。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申报,按先后顺序在规定额度范围内受理,额度用完后不再接受申报;同一奖励申报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四)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1.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被查实的;3.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4.不配合行业管理;5.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重大影响事件。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试行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具体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企业名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定期公布更新。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宁国市地接旅行社奖励申报材料标准》及申请表
2.《宁国市自驾游团队奖励申报材料标准》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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