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王立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在皖能港华“宣宁黄干线3#阀室-港口产业园支线”项目(项目编号:NGS-GC-GK-2023501)涉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在皖能港华“宣宁黄干线3#阀室-港口产业园支线”项目投标文件中伪造了项目资格业绩“贵州百灵分布式能源站天然气直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骗取中标。你作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参与此次投标的负责人,为该案中涉案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主要证据: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投标文件、安顺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回函、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书、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罚款数额(39443.98元)的百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贰元贰角(1972.20元)。
上述罚款在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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