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309-00007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宁政办〔2023〕7 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有效性: | 有效 |
2. 宁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 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 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 局、统计局、 医保局、数据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消 防救援大队。
附件 2
宁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 |
分散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义务 人,或其法定赡养抚义务人无履 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 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集中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
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5 |
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 老服务 |
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分年度、分年龄段,根据省、宣城市覆盖面要求,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补贴标准不低于现行标准。 |
民政局 |
民政局 |
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分年度逐步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7 |
配备康复辅具 |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
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 |
物质帮助 |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收入老年人,根据残疾类型,免费配发辅具。 |
残联、民政局 |
残联、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8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 、纳入低保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执行《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等规定。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9 |
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0 |
特殊老年 人养老服 务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规定。 |
卫健委、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孤老、生 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 抚对象) 保障项目 |
集中供养 |
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 |
照护服务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保障。 |
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2 |
就餐补助 |
居家养老困难老年(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低保、特困、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失独、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居家养老困难老年(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到老年食堂(助餐点) 就餐均有补助。 |
物质帮助 |
每日每人不低于2 元就餐补助,每天补助不少于1 餐。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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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探访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 次。 |
民政局、卫健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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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养老保险保障项目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
人社局、财政局 |
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人社局、财政局 |
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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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 、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 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 、美术馆等。 |
文旅局、住建局、城管局 |
文旅局、住建局、城管局 |
18 |
老年助餐服务 |
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补助。 |
物质帮助 |
每人每餐不低于1 元。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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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区日间照料 |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
关爱服务 |
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
民政局 |
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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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项 目 |
养老服务设施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关爱服务 |
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 平方米标准调剂解决。 |
住建局、发改 委、自然资源 规划局、民政 局 |
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1 |
老年健康服务 |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卫健委 |
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2 |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
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
关爱服务 |
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
住建局、卫健委、城管局 |
住建局、卫健委、城管局 |
||
23 |
老有所学 |
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服务 |
执行《宁国市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教体局 |
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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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老年健身 |
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宁国市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教体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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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智慧助老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
经信局、人社局、教体局 |
经信局、人社局、教体局 |
||
26 |
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项 目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关爱服务 |
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 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关爱服务 |
执行当年度中央、省级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清算文件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
卫健委 |
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7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交运局 |
交运局 |
|
29 |
法律服务 |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
司法局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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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高龄津贴 |
为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 元,按月发放至个人。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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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养老服务 优惠扶持 项目 |
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自建、租赁经营且手续齐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物质帮助 |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 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 张以上 (含 50 张 ) ,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 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
民政局 |
民政局 |
32 |
养老服务 优惠扶持 项目 |
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入住老人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以每人每月300 元、400 元、6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收住自理老人不给予运营补助。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 |
33 |
养老机构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给予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
物质帮助 |
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 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4 |
养老服务机 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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