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实行税务统一征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常住人口及未成年子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
(二)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出生90天内(含)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接续享受待遇不中断;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
期。
(四)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或连续稳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24年度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标准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每人3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政
府资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
(一)医疗救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个人缴纳190元。
(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4.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5.重度残疾人给予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市医保局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医保局具体实施;其他各单位资助对象,由各单位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由各单位具体实施。
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缴费方式
(一)集中缴费期
为方便参保人缴费,2024年度集中缴费期筹资同步实施线上线下缴费。
线上缴费:可通过支付宝(安徽税务、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微信(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皖事通(医保缴费专区)等渠道缴费。
线下缴费:可在街道(社区)等基层代办点现场办理,由基层代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缴费;可到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查询缴费;可在市民之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各乡、镇、街道要准确核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指导缴费人线上线下缴费,确保“应保尽保”。特殊群体缴费,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所资助的费款由各主管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由于重复缴费、缴费人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等原因需要办理退费的,由各乡、镇、街道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按有关要求统一办理。
(二)非集中缴费期内
“落地”新生儿、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当年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配偶、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参保缴费。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在身份认定后由归属乡镇(街道)
申请办理参保缴费。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上旬完成)
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应对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
社会氛围。
(二)集中征缴阶段(11月底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征缴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23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2月底,待遇保障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信息校对阶段(12月31日前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市税务、医保部门及时核对信息,确保缴费信息和到帐信息一致,各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年度内缴费阶段(2024年全年)
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应做好参保政策宣传、信息核对及新增特殊人员数据传递工作,及时办理未参保特殊人群的补缴手续,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组,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
(二)市税务局、医保局为日常工作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征缴的统筹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市税务局统筹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负责居民医保具体征收、缴费登记、缴费人员信息核对、资金入库等工作。市医保局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到帐校对、按政策落实救助对象和其他资助对象的参保及信息传递、医保退费等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居民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参保工作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和参保对象的参保催缴等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救助对象、资助对象、重度精神病人等重点对象的摸排,并安排专人负责对不会使用信息化缴费的群体线下缴费工作,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
(四)市财政局负责各类资助资金划拨工作,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五)市卫健委负责农村独(双)女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农村独(双)女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资助参保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政策宣传、督促医疗机构“刷脸就医”防范冒名就医。
(六)市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资助参保工作。
(七)市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类学校宣传、动员,利用“小手牵大手”推进在校学生及家庭成员全员参保缴费工作。
(八)安徽材料工程学校负责宣传、落实在校学生在我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九)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信息及审核工作。利用基层网格广泛宣传医保参保、就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
(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资助参保工作。
(十一)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人的资助参保工作。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对乡镇及相关部门的人员信息查询提供协助。
(十三)人民银行负责医疗保险费入库,专户核算计付利息,依据同级财政部门的指令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组织管理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医保费缴库等。
(十四)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保筹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认真细致地做好征缴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要求。
(二)强化培训,广泛宣传。税务、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细化征缴流程,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多形式全覆盖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覆盖面。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要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
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督查组成员及联系乡镇安排表
2. 2024年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表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督查组成员及联系乡镇安排表
组别 |
组长 |
成员 |
乡镇名称 |
一 |
吴孔青 |
程学著医保1人税务1人 |
南山街道、竹峰街道、甲路镇、霞西镇、胡乐镇 |
二 |
杜昆雷医保1人税务1人 |
汪溪街道、港口镇、青龙乡、方塘乡 |
三 |
李军 |
黄婷医保1人税务1人 |
西津街道、梅林镇、中溪镇、宁墩镇、万家乡 |
四 |
江俊医保1人税务1人 |
河沥街道、天湖街道、仙霞镇、云梯乡、南极乡 |
附件2
2024年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表
单位:人
序号 |
乡镇(街道) |
2023年筹资任务数 |
筹资任务数 |
1 |
港口镇 |
22752 |
22190 |
2 |
中溪镇 |
18088 |
17748 |
3 |
云梯乡 |
5027 |
4964 |
4 |
仙霞镇 |
16386 |
16138 |
5 |
万家乡 |
11332 |
11119 |
6 |
南极乡 |
9213 |
9070 |
7 |
宁墩镇 |
10784 |
10530 |
8 |
梅林镇 |
16097 |
15777 |
9 |
胡乐镇 |
11179 |
11013 |
10 |
甲路镇 |
11721 |
11507 |
11 |
霞西镇 |
16723 |
16421 |
12 |
方塘乡 |
10688 |
10484 |
13 |
青龙乡 |
9599 |
9456 |
14 |
河沥溪街道 |
22938 |
22368 |
15 |
西津街道 |
32220 |
31243 |
16 |
南山街道 |
26074 |
25476 |
17 |
汪溪街道 |
18619 |
18225 |
18 |
竹峰街道 |
5638 |
5537 |
19 |
天湖街道 |
3791 |
3736 |
合计 |
|
278869 |
273002 |
备注:筹资任务数在2023年任务数基础上已核减2023年新增参加职工医保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