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经市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2. 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宁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8年1月12日
附件1.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 (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设施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2.《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政办〔2016〕10号)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二)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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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交易市场主体 |
2 |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二章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一章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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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 |
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4 |
收退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交易)保证金 |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政办〔2016〕10号第九条市交易中心职责第二款: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交易市场主体 |
5 |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2.《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第三章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项目单位应当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副本提交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交由交易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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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6 |
“12345”市长 热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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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81号)全文。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166号)全文。 3.《关于印发宁国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40号)全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7)8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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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热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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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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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网上“政民互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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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81号)全文。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166号)全文。 3.《关于印发宁国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40号)全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7)8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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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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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附件2、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清单事项服务指南
1、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设施
一、办理依据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第七条:设施与场所要求。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交易市场主体
四、服务内容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五、服务规范
(一)在开标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多媒体LED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系统、禁烟标志、意见箱、投诉电话。
(二)设置办公区、档案室、会议室、开标室、评标室和视频监控室。
(三)开标区明亮适宜, 照明光度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四)配备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安全防盗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建设服务器机房、配电房、应急电源系统等保障设施。
(六)交易服务中心场所内空调温度设定范围: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4℃。
(七)配备负责水电、通风、空调等设备运转的专职管理维修人员。
(八)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和保障措施。
六、服务时限
即时(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
电话:0563-4036003
2、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第七条:设施与场所要求。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交易市场主体
四、服务内容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五、服务规范
(一)在开标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多媒体LED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系统、禁烟标志、意见箱、投诉电话。
(二)设置办公区、档案室、会议室、开标室、评标室和视频监控室。
(三)开标区明亮适宜, 照明光度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四)配备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安全防盗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建设服务器机房、配电房、应急电源系统等保障设施。
(六)交易服务中心场所内空调温度设定范围: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4℃。
(七)配备负责水电、通风、空调等设备运转的专职管理维修人员。
(八)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和保障措施。
六、服务时限
即时(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
电话:0563-4036003
3、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
一、办理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科、集中采购中心
三、服务对象
交易市场主体
四、服务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
五、咨询方式
市交易服务中心工程科
电话:0563-4116281
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中心
电话:0563-4110836
4、收退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投标(交易)保证金
一、办理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二、承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室
三、服务对象
交易市场主体
四、服务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
五、咨询方式
财务室
电话:0563-4116206
5、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一、办理依据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第三章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项目单位应当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副本提交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交由交易服务中心存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018年3月新加)
二、承办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程科、集中采购中心
三、服务对象
交易市场主体
四、服务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
五、咨询方式
市交易服务中心工程科
电话:0563-4116281
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中心
电话:0563-4110836
6、12345市长热线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宣城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宣政办〔2008〕81号)全文;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服务热线电话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29号);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166号)全文;
4.《关于印发宁国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40号)全文;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7〕80号)全文。
(二)受理单位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市长热线办公室
(三)咨询方式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038752
7、网上“政民互动”办理
(一)办理依据
1.《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服务热线电话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229号);
2.《关于印发宁国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40号)全文。
(二)受理单位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三)咨询方式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038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