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推进透明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财政局机关科室、二级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财政局机关科室、二级机构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向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或者所在组织的身份证明,向财政局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财政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笫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出具相应的受理回执。
第九条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内容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笫十条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回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笫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笫十二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