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处直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街道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5、街道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街道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街道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街道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对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街道各处直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街道各处直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街道各部门、各处直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