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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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4 发布日期: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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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24
发布日期: 2024-02-24
【文字解读】《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4 17:13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2月22日,宁国市人民政府发布《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宁政规〔2024〕1 号),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多发,成为了影响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公平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政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宣城市《宣城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加强医疗纠纷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全市医疗服务量在逐年上升,医疗纠纷的产生也不可避免,部分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出现不和谐,阻碍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治支撑需要。平安医院是建设平安宁国、健康宁国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推动我市平安医院建设有着积极促进作用。三是以法治措施指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现实工作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政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宣城市《宣城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调研和征求意见。2023年10月,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2023年11月8日,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市卫健委2023年第二十一次党委会讨论并形成《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和发布。2024年1月1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22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予以印发。

五、工作目标

  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六、主要内容

  (一) 总则。共有七条,主要是《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出台的依据、医疗纠纷的定义、处理原则,对卫生健康、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信访以等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职责提出要求。

  (二)医疗纠纷预防。共有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相关职业道德、应当建立的制度。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遵守的原则,医疗活动中病历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相关病历资料。卫生健康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疗纠纷处理。共有十二条,规定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协商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卫生健康行政调解程序、医疗纠纷有关赔偿原则。规定医疗纠纷调解时,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如需医调委参与的,医调委要积极配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可选择医调委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机构和患方定义以及施行时间。

七、创新举措

  《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协商的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解程序、医疗纠纷有关赔偿原则,侧重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赔偿金额在对应的区间采取对应的调解措施和程序。《办法》还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职责,完善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体制。一是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二是卫健、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信访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三是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四是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五是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朱越友、雷小龙
  联系电话:0563-403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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