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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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第十四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已被国发〔2016〕29号文列入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