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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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1907-0005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19〕1号
生成日期: 2019-01-31 发布日期: 2019-01-31
有效性: 已失效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1 00:00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5〕6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预〔2017〕55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第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市属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企业国有出资股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市属国有企业参股企业;
  (三)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及其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是市政府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向市政府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四条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市国资委不予登记。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市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占比(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与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按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及材料,向市国资委申请登记。
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由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
  国有股权(股份)参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由企业国有出资方按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
  第七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办产权登记申请;
  (二)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30日内,向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办产权登记申请;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并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并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具体程序,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并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企业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有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母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审核出资企业的市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增资事项。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和审核由其母公司、国有出资方或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有出资方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产权转让的具体程序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之一经批准的产权转让行为,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但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母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非隶属同一母公司的市属国有控股以上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行为,经市政府批准;
  (二)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由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市属国有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行为,经国有出资方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企业出资方均为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增资行为的具体程序,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转让对象为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行为发生在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除外)进行。
  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对外转让(转让对象为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七条 经市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将下列文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产权转让协议;
  (二)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
  (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将下列文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增资方案、增资协议;
  (二)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出资方情况的报告;
  (三)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增资企业的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
  (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向市国资委或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监管机构备案: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股)权转让;
  (六)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凡需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三)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四)报告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项目计划;组织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企业动态信息管理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动态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控股子公司动态信息管理工作由母公司负责,并将相关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企业动态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相关财务数据信息(含股权投资企业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
  (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管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三)企业固定资产、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产权化信息;
  (四)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市政府(国资委)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或政府政务信息中心报送相关动态管理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管理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实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制度,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市政府报批的重大事项。
  1. 设立企业集团和股份制公司;
  2. 新设国有控股以上国有企业(母公司),由国有出资控股方或第一大国有股东报市政府批准;
  3.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导致市属国有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控制权的;
  4. 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母公司)的增资、减资、重组、改制及与其他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市属控股以上国有企业清算、破产;
  5. 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母公司)与非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参股非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
  6. 市属国有控股以上企业(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
  7. 其他重大经济行为或国有资产评估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
  以上重大事项由企业出资人、授权监管机构或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批准后向市国资委备案。
  (二)向企业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单一出资方或主管部门报批的重大事项。
  1. 设立控股以上子公司;
  2. 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内部资源整合重组、企业合并和分立;
  3. 企业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
  4. 企业控股子公司与其他企业开展投资合作,参股非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
  5. 企业控股子公司超出企业年度经营预算之外的投融资、成本费用支出事项;
  6. 企业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方的重大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参股企业与参股企业关联方重大资金往来情况,重大资金的数额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单一出资方或主管部门确定;
  7. 其他重大经济行为或国有资产评估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
  8. 企业母公司、单一出资方或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重大事项经批准后,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国有企业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国有企业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政府授权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国有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审计局、监察委按照《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2017〕3号)文件的规定,各自履行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关于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变更、产权注销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
  (三)市直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政府授权管理机构不报、漏报,或不按规定及时报送市属国有企业有关情况的。
  上述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违法违规进行市属国有资产交易和投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安徽省、宣城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和企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造成评估费用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四)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第四十七条 关停国有企业的所有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抽调、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化公为私。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动态信息管理和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交易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清算、企业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的国有企业监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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