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市实际,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产权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落实,制定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五)拟定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区道路、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路灯、雕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理、建筑安装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配套建设,指导村镇住宅建设;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房地产、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燃气、供水、供气、排水)、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的建设监察。
(十)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的体制改革、劳动标准、社会保险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建设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落实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新增的相关职能。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