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1711-00007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宁国市住建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1711-00007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宁国市住建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宁国市住建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实施机构 | 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 | 具有施工图纸审查资质的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燃气经营许可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3 | 出具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60 号令)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2.《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2007》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4 |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5 | 房产测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6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7 | 建设工程质量抽检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工程质量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8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验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9 |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鉴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10 | 工程造价咨询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对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处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1 |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
违反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2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0项: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分甲级、乙级资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转换由审批部门委托。 | |
13 | 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14 |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号《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资质许可条件,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15 | 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 宣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宁国市住建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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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验资证明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 | 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变更核准(二级)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中取消企业验资报告的通知》取消。 |
宁国市住建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中无强制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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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编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 90 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预验收 | 申请人可自行进行编制或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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