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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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405-0000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数据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条件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13 发布日期: 2024-05-13
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405-0000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数据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条件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13
发布日期: 2024-05-13
2023年数据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条件清单
发布时间:2024-05-13 11:17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数据资源局行政权力事项条件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立案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18 其他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1.立案责任:行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办案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办理投诉的;
2.因投诉案件处理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办理投诉资格办理投诉的;
5.违反法定的投诉办理程序的;
6.在投诉办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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