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依据是什么?
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梁林萍:根据省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部署要求,按照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宣城市档案局、宣城市档案馆、宣城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档〔20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本方案。
二、《方案》出台有什么意义?
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梁林萍: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公民出生信息的完整安全,便于有效利用,市卫健委、市档案馆、市档案局联合下发《宁国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规范和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市卫健委、市档案馆、市档案局和签发机构的工作职责,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时限,并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移交,由市档案馆集中统一接收和管理。
三、《方案》具体有哪些内容?
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梁林萍:一是明确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市档案馆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负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接收和安全保管,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市卫健委也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纳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考核,同时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会同市档案馆及时解决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归档和进馆过程中的问题。
四、《方案》明确有哪些内容是需要收集和归档的?
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梁林萍:《方案》明确主要收集归档的内容有1996年以前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记录、办理分娩登记等相关材料;1996年1月— 2002年12月期间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分娩登记本》等其他相关材料;2003年1月以后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首次签发登记表、补发申请表和换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病历等其他相关材料。
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梁林萍:一是档案移交时,双方应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相关制度要求,要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二是移交内容包括质量合格的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档案、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等。三是归档单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其保管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在3个月内向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
提出移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移交到市档案馆。
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梁林萍:各医疗保健机构在移交档案时,因搬迁、合并、拆迁、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年份或月份档案不全或遗失时,进馆同时要移交档案缺失清单目录,目录中要列明医疗机构名称、缺失年份、缺失内容、缺失原因。其他特殊情况应另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