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安徽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宁国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宁政办秘【2016】52号)的意见,结合我市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建设计划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本级(市级)财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纳入省级建设计划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县级公路畅通工程、乡级公路畅通工程、村级公路畅通工程(1、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2、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
第二章金筹集、使用、拨付
第四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省、市等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专项预算安排资金;
(四)地方配套资金,市本级财配套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期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项核算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收支。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年度上级补助资金、本级(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入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财政相关账户,交通部门负责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汇总拨入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财政相关账户。
第八条 县级公路畅通工程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全额配套;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除上级补助外,工程建安费用不足部门由市财政全额配套,征地拆迁费用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村级公路畅通工程路面工程建安费用由市财政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9:1比例分别承担,路基建设及征地拆迁费用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措。根据上述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级公路畅通工程按下达计划给予路面建安费用配套,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暂按2万元/公里,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暂按4万元/公里,配套资金缴入交通部门指定财政非税账户,最终配套资金以工程造价审计数多退少补。
第九条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实施的计划,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签订施工合同,依据施工合同按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实行计量支付。严格控制建设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增加建设里程,如有特殊情况,给予下年度优先安排。
第十条 资金拨付程序。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由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由交通部门按程序要求审核上报财政,村级公路畅通工程经驻地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建议支付工程款金额,由交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财政审签(村级公路畅通工程用款申请表见办法后)。财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上报的用款申请、招标合同、质量检测报告,支付进度款至中标实施单位,进度款按计量工程价款70%支付;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80%,同时需提供宁国市交通质量监督站质量鉴定报告、工程交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支付审计价90%;预留审计价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县级、乡级公路畅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2年,村级公路畅通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1年,到期无质量缺陷给予付清。
第十一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资金应全额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建设,包括路基、路面、防护工程安保工程、设计、监理等,不得用于规定外的其他建设,不得提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各项补助资金分五年安排,当年除上级补助外,其余建设资金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外,由市级财政根据当年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待下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归还。
第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
(二)未经政府采购的;
(三)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务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