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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001-00050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宁国市2019年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文号: 民福〔2019〕21号
生成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1-20
宁国市2019年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1-20 00:00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民政厅、住建厅、质监局、卫计委、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皖民福函〔2018〕63号)和宁国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办〔2018〕65号)文件要求,2019年我市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覆盖率需达到60%以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19年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下发。

一、建设任务

我市2019年具体建设任务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11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5个、村级养老服务站29个(详见附件1)。

二、运营方式

乡镇(街道)、社区(村)为三级中心运行主体,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市民政局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辖区内三级中心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规范标准,提高辨识度和服务效益。探索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三、建设任务分解

(一)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职能定位。受乡镇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展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负责涉老政务资源整合,提供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业务办理;做好乡镇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人力资源(低龄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等)的整合与利用;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队伍,进行相应的人员培训和管理;组织开展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指导签订辖区家庭赡养协议,营造农村养老服务良好氛图。

2、建设数量与地点。根据核定的建设任务,我市今年拟在霞西、竹峰街道等11个乡镇(街道)设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置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政府当地村委会或卫生院等(详见附件1)。

3、建设规模。按要求不低于500平方米。

4、人员配备。按要求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由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敬老院管理人员、其他招聘、购买服务人员组成。

5、功能设置:

(1)辅助管理功能。设置养老服务补贴受理窗口,受乡镇委托,负责受理与审核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设置一站式涉老政务咨询和办理中心,整合民政、卫生计生等涉老政务资源,为老年人咨询办理涉老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场所,受县(市)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和开展所在辖区内老年人需求评估;受乡镇委托,组织基层老年协会、村医、留守妇女等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导承接服务方,开展辖区内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联合司法所、村委会,督促子女与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指导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和日常运营。

(2)队伍培育功能。在乡镇范围内培育成立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低龄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等力量,发展农村老年人自助互助服务队伍,进行人员登记管理和志愿服务储蓄登记,并开展相应的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委托专业机构等,对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照护技能培训和指导。

(3)为老服务功能。根据需要设置餐厅、浴室、护理站、文娱中心等为老服务场所,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规模较大的,可设置日间照料床位或全托床位,全托床位设置原则上少于10张,主要为辖区内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对短期托养结束后有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人,就近就便转介至面向社会开放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服务功能一般交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其他专业社会力量承接,实行社会化收费。

(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1、职能定位。为社区老年人就近直接提供日托、全托以及上门服务,或者与社区内其他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实行资源共享,作为其合作机构,统筹提供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提供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及场所设施。

2、建设数量与地点。根据核定的建设任务,我市今年拟在南山街道白云社区等5个社区设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详见附件1)。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点、文化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

3、建设规模。以社区为主体,以服务半径、覆盖人口和功能配备为依据设置,以服务半径设置的,应以该社区任何一个点到相邻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分钟左右的距离配置;以覆盖人口设置的,一般应在1万人左右(其中老人人口比例15%以上)。可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建设,主体服务区建筑面积按要求不低于200平方米。

4、人员配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根据功能设置配备相应的日常服务、养老护理、供餐服务、助浴服务等人员。

5、功能设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设置以为老服务为主,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1)集中照护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主体服务区,重点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和全托床位,建筑面积较大的可建设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聚焦社区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集中照护刚需。

日间照料床位主要为社区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全托床位主要为社区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小微养老机构主要为社区失能失智老年人就近提供集中照护服务,鼓励其重点发展短期托养服务,提高床位使用效益。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必须与周边各类养老机构签订转介服务协议,对日托服务对象、短期托养服务对象中有长期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人,优先转介至相宜的养老机构。

(2)助餐助浴服务。设置助餐点、助浴点,为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服务。具备设施规模条件的,可设置社区老年食堂,直接开展供餐服务。

(3)健康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同步设置护理站,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利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中心等设施,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集中教育学习等服务。

以上服务功能可根据设施规模、区城位置等情况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

(三)村级养老服务站

1、职能定位。为农村老年人就近直接提供日托、全托以及上门服务,或者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为老服务机构实行资源共享,作为其合作机构,统筹提供服务;提供助餐、助浴等服务;提供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学习活动及场所设施。

2、设施规模。以行政村为主体设置,可以利用农村幸福院、闲置村委会办公用房、闲置校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撤并后闲置设施等资源单独设置,也可与运营中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已有设施综合设置,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

3、人员配备。通过基层老年协会进驻、发展互助自助队伍、无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充实服务人员力量,一般每个站点配置人员不少于3人。

4、建设地点。根据我市实际,每个乡镇同步设置2--5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任务为29个(详见附件1)

5、功能设置。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设置以为老服务为主,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1)集中照护服务。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和全托床位,为农村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日托或短期托养服务,全托床位设置原则上不少于10张。村级养老服务站可与周边各类养老机构签订转介服务协议,对日托服务对象、短期托养服务对象中有长期集中住养需求的老年人,优先转介至相宜的养老机构。

(2)助餐助浴服务。建设农村老年食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为农村留守、高龄、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用餐和助餐服务。在村级养老服务站设置助浴点,重点为农村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提供助浴服务。

(3)健康指导服务。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推进,为村医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免费场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4)文化娱乐服务。利用村级养老服务站,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集中教育学习等服务。

(5)活动场所支持。为农村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服务提供地支持。

以上服务功能可根据设施规模、区城位置等情况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条件有限的村,各项服务功能可暂不兼具。

四、实施步骤

摸底阶段(4月1日--5月30日):按照三级养老中心建设要求,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市民政局会同各乡镇(街道)对拟建设地点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年度建设任务。

建设阶段(6月1日--10月30日):各乡镇(街道)按照三级养老中心职能定位和功能设置,完成建设任务,配齐三级中心的所需设施,确保正常投入运行;市民政局指导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

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15日):各乡镇(街道)根据建设实施进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市民政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分批次依照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资金拨付(11月25日--12月20日):项目建设完成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提交经审核后的各项目完整建设资料,市民政局审批后于12月底前完成奖补资金拨付。

五、建设资金奖补方式及限额

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资金奖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件2),提供建设工程支付凭证、物品采购发票等票据。建设工程支出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审计报告。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依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0%,具体方案如下:

(一)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新建:新建房屋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程序完善,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含设施设备购置费用,下同)。

2、改扩建:改建房屋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采取租赁房屋建设的,租赁期需达五年以上。对原房屋进行较大改建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一般装修、装饰类建设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依托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视情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1、新建:新建房屋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程序完善,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建设实际支出给予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2、改扩建:改建房屋产权应属于集体所有,采取租赁房屋建设的,租赁期需达五年以上。对原房屋进行较大改建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对于一般装修、装饰类建设的,建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于原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升级建设的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3、依托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视情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依托具备慈善属性的机构建设的,根据实际支出进行部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依托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三级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三级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发挥三级中心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作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对照资金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督查。

(三)上报有关材料。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将房屋整修、设施配置等票据复印件,连同项目建设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会同有关乡镇(街道)根据完成情况,开展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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