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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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511/202406-0002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青龙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青龙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2 发布日期: 2024-06-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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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青龙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青龙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2
发布日期: 2024-06-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青龙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2 17:07 来源:青龙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乡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在建设工程方面的采购、建设等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程序,经研究,现制定并印发《青龙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请认真对照执行。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

202462

青龙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宁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2016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法所适用项目(有上级部门立项批复或经党工委会议研究批准的),主要指限额标准以下,不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由我乡自行采购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设备和服务。其中工程项目包括施工项目,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立项必须遵循“服务中心、先急后缓、量力而行、节约规范”的原则,严格审批管理,防止铺张浪费、无序重复投资。

对因实际情况需立即组织实施的相关项目(如应急救灾等),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征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后期按照相关程序完善手续。

建设工程要以项目投资总控进行申报立项,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拆分后进行申报。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总控,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投资限额,原则上以投资估算为基础,不包括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及土地使用费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审批流程

第五条“限额以上”采购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填制《宁国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建设单位为村委会的,需同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联村领导审核)确认后,由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研究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宁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20163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限额以下”采购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填制《青龙乡采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建设单位为村委会的,需同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联村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研究。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初步确定工程承包人或供应商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填制《青龙乡采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建设单位为村委会的,需同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联村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提交党委会研究。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工程承包人或供应商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工程项目发包方式和管理

第八条为规范我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发包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高效,建设单位需选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施工企业。对实施发包工作要求如下:

1.建设施工工程

16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下不含本

数,下同)400万元以下项目,按第五条执行。

2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项目,按第六条执行。

3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按第七条执行。

43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填制《青龙乡采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建设单位为村委会的,需同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联村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乡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建设单位可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工程承包人或供应商。

2.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1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按第五条执行。

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按第六条执行。

3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按第七条执行。

41万元以下项目,由村自行组织实施。

3.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清单(控制价)编制、监

理、审计等服务项目:

1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按第五条执行。

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从宁国市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可竞争性选取。

31万元以下项目,各建设单位自行指定。

4.招标代理服务单位从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全市招标代理机构季度考核前10名中或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及有长期合作基础的,由建设单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自由选取。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方可开展施工,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相对应条款约定的内容严格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标后违法修改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未能进行约定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条款的语句、用词和标点符号应力求准确、严谨。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安全责任、资金拨付、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保证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协调各方关系,积极组织施工;除建设单位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拖延工期。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标准、质量和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要经常性开展生产安全教育,严格执行现行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场地范围内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四章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总控确定后,不得随意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突破投资总控的,建设单位需提交详尽的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2021]7号文件要求实施变更

所有变更需提供《青龙乡工程变更联系单》,方可纳入审计。

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原则上项目工程款结算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比例据实支付,除特殊款项支付外不再另行会议研定资金支付事宜。同时,定期将工程款项支付情况报党工委会备案。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的,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应将所有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及合同报送至直主管部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将工程变更造价、工程结算、验收、审计等其他资料一并报送(所有资料13份)。乡主管部门应将材料整理完善后,将分别报送至乡财政所、经发办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街道将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督工作专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程序及其他方面监管。

第十五条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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