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2 10:56
来源:宁国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印发是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确保建筑垃圾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原《办法》)于2018年10月制定实施,根据《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法》已期满失效。基于上述背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即将下发的《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形成《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为宁国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指导。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市城管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拟定了《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初稿),征求部分市直意见,形成《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6日至7月6日,通过宁国政府网等渠道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
2024年7月16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场监管局公平性审查。
2024年7月18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有助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善市容环境,减少因建筑垃圾乱堆乱放引起的环境问题;二是:减少环境污染,通过有效的管理,可以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直接污染,如减少尘土飞扬和土壤、水体的污染。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办法》共“二十三条”。(原《办法》为“六章二十八条”)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原《办法》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区域”)
3、《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其中,明确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经开区管委会为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同时,对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
4、《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条件”“对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装潢垃圾处置”进行了细化说明。
5、根据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相关要求,《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对“来源不明的建筑垃圾需要综合利用的应当进行检测”、“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6、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及建筑垃圾管理事项未纳入信用监管的事项范围,对原《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条件”、“失信企业及人员惩戒”等内容进行了删除。
五、保障措施
第一,加大行政执法查处力度。建立联动管理机制,采取定期与抽查相结合、白天与夜间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控效果。第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栏作用,利用世界环境日、科普宣传周等活动,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要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积极性,为建筑垃圾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城市管理局
咨询人:胡骥
咨询电话:1811992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