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持有《安徽省居住证》人员和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资金救助、实物救助、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每户次1500元-8000元,金额靠零取整);对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不再重复提供临时救助申请材料。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前三个月内已获得临时救助的,可不再重复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作他用。救助资金发放需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各乡镇(街道)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要及时开辟“快速救助通道”,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办法,要在申请后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台账,按照是否低收入人口、是否优抚对象、是否防返贫监测对象、是否先行救助对象、是否因病、因灾救助对象等分门别类进行统计,按月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