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四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管理,医疗保障部门依据信用事件的性质、情节及涉及金额等因素科学赋分,详见附件。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零售药店自身特点、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每项指标的赋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根据信用积分确定等级,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B、C三等。按总分值进行排序,前40%为A级,表示信用优良;中间50%评定为B级,表示信用中等;得分后10%评定为C级,表示信用差。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以年度为评价周期,每年初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考核。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定点零售药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三章信用奖惩
第九条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定信用等级情况,按照本章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评为A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可参与有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定点药店的遴选;
(二)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
(三)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守信定点零售药店;
(四)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对评为B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
(二)对药店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医保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档案,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宁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