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医保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医保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403-0003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宁医保〔2024〕11 号
生成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MB1919991Q/202403-0003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医保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宁医保〔2024〕11 号
生成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5:55 来源:宁国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定点零售药店,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024418 日


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包括定点零售药店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诚信规范经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等。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四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管理,医疗保障部门依据信用事件的性质、情节及涉及金额等因素科学赋分,详见附件。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零售药店自身特点、医保基金监管重点、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每项指标的赋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根据信用积分确定等级,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B、C三等。按总分值进行排序,前40%为A级,表示信用优良;中间50%评定为B级,表示信用中等;得分后10%评定为C级,表示信用差。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以年度为评价周期,每年初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考核。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定点零售药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三章信用奖惩

第九条医疗保障部门根据评定信用等级情况,按照本章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十条对评为A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可参与有统筹基金支付管理的定点药店的遴选;

(二)降低日常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

(三)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守信定点零售药店;

(四)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对评为B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评为C级的定点零售药店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强化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身份核验管理。

(二)对药店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医保协议。

第四章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信用档案,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宁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11 日起实施。


附件

宁国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标准

1. 协议履行60分)

1.1服务管理50分)

1.1.1 药店服务管理(销售结算一致性)

20分)

1.销售药品、耗材等明细与医保结算明细保持一致。发现串换1例扣5分;2.门诊慢特病报销需留存处方、报销比例准确及时、不得拒绝直接报销。如存在报销比例不对,发现一例扣10分,如存在未留存处方,发现一例扣5分,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直报报销,发现一例,扣10分。

1.1.2医保宣传培训10分)

1.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店内公布准确的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公布“食品保健品不得刷医保卡”等相应内容提示,无过时医保政策宣传信息,发现一项扣5分;2.药店负责人、职工错误宣传医保政策,发现一项扣10分;3.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未参加一次扣10分。

1.1.3 信息变更10分)

协议履行期间,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0分。

1.1.4明码标价5分)

定点零售药店在明显位置公布所售药品零售价格。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次扣5分。

1.2.5价格监测5分)

因医保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医药管理服务工作需要,要求定点药店提供有关信息,经检查发现不实的,一次扣分5分。

1.2信息管理10分)

1.2.1 信息化10分)

1.信息化:医保码推广应用,医保码结算率不低于70%,低于70%的扣5分;2.标准化:(1)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全流程应用;(2)编码非标率;(3)协议维护;3.网络安全:(1)医保专网安全;(2)业务经办电脑安全;(3)数据安全。

2. 基金监管 (20分)

2.1协议处理(行政处罚)

10分)

2.1.1协议处理(行政处罚)

10分)

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被稽核扣(追)款的,一次扣10分,被医保部门中止、解除协议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直接进入C等。

2.2配合检查10分)

2.2.1配合检查10分)

医保局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可定期、不定期对药店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店应当予以配合,并准确完整提供医药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拒不配合检查的一次扣10分。


3.社会信用10分)

3.1 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指标)

3.1.1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指标)

定点零售药店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失信“黑名单”的,直接进入C等。

3.3奖励情况(10分)

3.3.1表扬嘉奖10分)

受到医保部门表扬嘉奖的,一次加10分,加满为止。

4.投诉举报10分)

4.1投诉举报(10分)

4.1.1投诉举报10分)

药店违法违规问题被投诉举报查实的,一例扣10分。

备注:同一事件同时触犯多项指标的,按最高项目扣分,不得重复扣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