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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文件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查 |
委托有关机构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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