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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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1812-0002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修订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18-12-26
宁国市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修订本)
发布时间:2018-12-26 00:00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
1 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补助资金、资质认定等事项初审转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等。《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投资科
环资科
节能监察中心
法人
2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公开和结果查询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五条第二款: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行政审批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 组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第九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属地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公开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进行现场核查,编制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台正式上报。(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综合科 法人
4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综合科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5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转报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3.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综合科 法人

上报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补助资金、规划等事项初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发改委、宣城市有关通知文件。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市开发区管委会、港口园区管委会、市本级相关单位、市内投资项目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省、市发改委相关通知要求
  五、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提供申报文件;
  2、项目申请文本;
  3、省、市发改委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资金承诺函、运行机制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申请——市发改委汇总初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上报。
  七、办理时限
  省、市通知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完成申报
  八、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0563-4016240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公开和结果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十五条第二款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登录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直接查询相关信息,或委托市发展改革委代为查询。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63-4036553


组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第九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属地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公开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进行现场核查,编制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台正式上报。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符合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3、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4、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和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已落实,已经开工或能在当年开工,项目建设期为1-2年;
  5、对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事项),优先给予支持;对国家及省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事项),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五、申报材料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和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增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自有资金须由审计和会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评审报告,银行贷款需有贷款协议或合同。
  (六)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与有关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与设备厂商的供货合同、监理工作报告等。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
  (八)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报送项目招标方案。
  (九)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审计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发改委综合科申请办理。
  2、受理: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市发改委环资科予以受理。
  3、办理:市发改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申请报告,并提供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真实性承诺函及相关附属材料。
  七、服务时限
  按具体文件规定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联系电话:0563-4016251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和各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上查询。
  2、办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信息公开。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联系电话:0563-401625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三)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当年印发的《××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规定申领条件的农产品进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收件:接收法人提供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将法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转报宣城市发改委。
  七、服务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联系电话:0563-401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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