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宣政办〔2024〕3号)、《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宣司〔2021〕67号)有关规定,现对《宁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现将本次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
此次对《宁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如下:
1.通过对《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评估,了解《办法》实施后的成效,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对《办法》的执行情况,了解《办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客观评价《办法》的质量。
2.分析《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为以后《办法》的修订工作做准备。总结《办法》制定和实施工作中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评估对象
《宁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6日起施行。《办法》对市级政府储备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检查、相关法律责任及企业储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评估过程
1、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为了使《办法》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由宁国市发改委(粮储局)成立实施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委(粮储局)有关负责人、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室相关人员组成。
2、向利益相关方征集意见
一是通过宁国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意见征集信息,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向宁国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等有关单位进行函询,征集意见。三是现场走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
3、编制评估材料
汇总前期《办法》征求及走访调研成果,查阅相关资料,编制实施后评估报告。
(四)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根据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办法》的制定程序和法律、政策依据进行分析评估,《办法》与上位法的指导原则和立法精神相衔接,制定和实施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是否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3.协调性评估:《办法》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冲突,规定动作是否协调、衔接;是否影响到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有效实施。
4.操作性评估:各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完善性评估:各项措施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6.绩效性评估:《办法》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标;取得的实际效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五)评估方法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此次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以下几种评估方法:
1.网上征求意见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信息,收集社会公众对《办法》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意见建议,为其修改、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2.意见征集调查
为了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意见征集调查活动,通过函询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征求相关意见建议,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采访主管部门、承储企业等具办人员,了解《办法》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3.实地考察
第一步:了解《办法》的施行状况。评估小组到《办法》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办法》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实施状况,邀请相关人员填写调查表并征求书面意见。
第二步:为了全面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针对相关人员展开调研走访问卷工作,通过问卷调查收集相关群众对《办法》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意见建议,为其修改、完善提供有益借鉴。了解执行部门和执行机构在《办法》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不足,从而进一步完善《办法》的落实工作。
4.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分析
将《办法》与国家、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等。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
《办法》由宁国市发改委(粮储局)牵头制定,于2019年11月16日以“宁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宁政规〔2019〕17号)”形式印发实施。
《办法》的内容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制定。经过核对,《办法》内容并无违反上述上位法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其决策主体适格、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整体具备合法性。
1.决策主体适格
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级地方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因此,宁国市发改委(粮储局)作为《办法》的决策主体适格。
2.程序合规
《办法》作出程序符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宣政办〔2024〕3号)相关要求,必须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法定程序。《办法》实施之前,有序地履行了前述程序,完全符合《规定》的相关要求,因而制定程序合规。
3.依据充分
《办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明确了市级政府储备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检查、相关法律责任及企业储备相关内容,《办法》内容符合上位法政策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授权,于 2021年9月27日出台了《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其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级地方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办法,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宁国市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授权出台了本《办法》,其制定依据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
对《办法》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必要,内容是否完备等。评估小组经调研后认为,《办法》中的主要制度必要合理,符合立法目的。
1.明确地方储备粮的运作主体
《办法》第五条规定“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根据《办法》的上述规定,宁国市储备粮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模式,有效避免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定位,进一步提高了地方储备粮的运作效果和监管力度。
2.明确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的承担
地方储备粮的运作会涉及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管理费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费用及轮换价差亏损等各项费用。针对上述情况,《办法》在第五条中对于相关费用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的规定,一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二是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办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费用的承担,为承储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具备合理性。
3.明确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当严把进口关,确保承储企业具备所需的承储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承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办法》结合储备粮实际管理工作,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各类违法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上述规定,有效发挥了规范性文件的引导、规范和惩戒作用。此外,从问卷调查反映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参与调查人员普遍认为《办法》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公平公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协调性评估
对《办法》的协调性评估,主要是评估《办法》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相互衔接。
1.与部门规章基本协调
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与粮食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规章,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对于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等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行为,保障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与上述部门规章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宁国市粮食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配套制度较为完备
(1)《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并征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根据要求,宁国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联合制定了《宁国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宁粮储〔2023〕1号),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宁国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宁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意见经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共同下达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根据《办法》规定,宁国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通知》 (宁粮储〔2024〕9 号),按照《办法》具体规定制定了工作计划。
(四)操作性评估
对《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评估《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是否切实可行,有无过多的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存在等。通过走访及对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评估方式,评估小组认为《办法》规定的措施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总体上是一部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第十条规定“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制。承储企业根据实际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联合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依据《办法》规定,宁国市(发改委)、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联合签发《关于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通知》(宁粮储〔2024〕9 号),目前已实现在 2024年8月底前轮出,计划12月底前全部完成轮入任务,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完成验收。《办法》与《通知》相互配套,可操作性强,有效指导了实践工作。
(五)完善性评估
《办法》明确了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开展主体,落实了主体责任。明确了适用范围、准入条件、单位职责、储备的计划、储存、动用、监督检查、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关内容清晰明确。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
其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此外,《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销售和轮换必须通过规范程序进行。
综上,《办法》各项内容完备,具有完善性。
(六)绩效性评估
《办法》较为完整地构建了宁国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制度框架,确立的主要制度符合宁国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实际,在当时条件下是科学的、合理的。
《办法》出台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各类宣传活动,对《办法》进行了大力的宣传,扩大了《办法》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储备粮建设的良好氛围。评估小组针对承储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也反映了上述情况,参与调查的人员都知悉办法的具体规定,其所在企业也经常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培训。
1、储备粮管理制度得到建立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宁国市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建立了必要的、可操作的制度,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出台了配套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高了宁国市储备粮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地方粮油储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力地保障了宁国市的粮油安全。
2、储备粮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办法》的规定,作为代表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储备粮的规范管理上变得更加便捷、顺畅,在储备轮换上更加适时、高效,在依法行政中有法可依,这也降低了地方储备粮运作和管理的风险。
其中,《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经现场查验相关检测报告,入库的储备粮各检测项目均合格,符合相关标准。
3、承储企业利益得到切实保证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管理费用参照当年国家、省级储备粮标准执行。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对“保管费、入库费用、出库费用”的补贴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降低了承储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少了管理方与承储企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承储企业的积极性,使得承储企业更加注重储备粮的质量和管理,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根据《办法》的规定,在保障承储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宁国市在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基本形成了由政府部门、购销公司、承储库点组成的政策明确、职责明确、操作规范明确、运转顺畅高效的运作体系。
4、提高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效率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明确储备粮动用权在政府,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国市支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运作实施监管,提高了储备粮的运作效率,提升了社会和经济效益。
5、加大了政府部门对储备粮的监管力度
《办法》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储备粮日常管理、以及财政补贴资金和收购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强化了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为地方储备粮安全运行创造了条件。
三、评估结论
对《办法》“六性”评估的结果:在合法性方面,《办法》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合法,制定依据充分;在合理性方面,《办法》的制度较为合理、必要;在协调性方面,《办法》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补充配合,协调性较高;在操作性方面,《办法》总体具备可操作性;在完善性方面,《办法》总体上用语较为规范、结构基本合理;在绩效性方面,《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发挥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以上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设定目的,《办法》仍有继续施行的必要。但是由于此办法有效期为5年,同时《办法》的部分条款需要完善补充,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