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规范经营”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交通护栏、建筑工地(空闲地)围挡、沿街临时围挡、公交站台、路名牌、光胶箱、配电箱、变电箱、邮桶、市政及环卫基础设施等各类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宁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据《宁国市户外广告规划(2012-2030年)》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实施设置许可。
第五条市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主要商业广场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直接管理区域的公益性户外广告,由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建设和管理;背街后巷及居民小区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及方式等,应根据城市创建及相关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并在设置前报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经营性户外广告占用城市公共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
第七条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公开出让行为应当遵守《宣城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竞拍公告、竞拍须知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出让所得全额属于国有。
第九条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性户外广告建设、维护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竞得人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款项付清后3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即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
第十一条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届满前3个月,经检测,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重新组织经营性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三条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公益性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决定。
第四章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经营权竞得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在发布户外广告前,应当依据《广告法》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履行审查义务。
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填写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经营权《成交确认书》、交款凭证、出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户外广告,应当自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设置招牌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场地或者经营地;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提出申请;
(四)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招牌应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设置方案、设置效果图;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经许可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毁;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广告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市场评估价值,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使用规范化文字;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牢固,完整、美观,并及时进行保洁、维护和修复;
(二)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设置人履行管理责任;应当制定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经营权出让、设置许可、维护管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置;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宁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