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是宣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城市管理方面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于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使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条例》不仅厘清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明确了城市管理范围、细化了城市管理规范,还特别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对一些城市管理细节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1、比如在我市较为普遍的棋牌室经营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确定了管理主体为文化主管部门,为下一步规范我市营业性棋牌室的经营活动,打下了基础。
2、再比如市民普遍关注的养犬问题,《条例》第三十八条就规定城市要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制度,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要采取束犬链等约束性措施,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等。
3、对于烟花爆竹燃放、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等市民关心的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若干规定。《条例》第三十七条、六十五条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的行为;《条例》第三十条中高音喇叭噪音、家庭室内娱乐噪音、午间、夜间家庭装饰装修作业噪音以及广场舞噪音明确由公安机关查处。而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噪音以及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的噪音以及建筑施工作业噪音由城管部门查处。
4、此外,《条例》还对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进行了规范,对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也进行了规定,以及其他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管理事项、城市管理执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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