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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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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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是否与申请的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要求给予备案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