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预算资金管理
第四条 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开发区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开发区财政部门实行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七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八条 建立财政拨款申请制度。各预算单位必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申请表》,与财政部门相关科室办理申请财政拨款。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对预算拨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三)追加拨款需提供上级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或专题会议纪要。
第三章 银行帐户和开户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帐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户。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发文规定清理归并或撤销财政专户,对符合规定的财政专户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各管理科室应按照规范程序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 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互审稽核制度。成立检查小组,在每年年终,由财政部门各科室进行交叉检查、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对财政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和干部交流制度,特别对掌握资金安排及掌管财产物资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定期轮换交流。财政各部门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总预算会计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帐、册、表要健全。
第十六条 实行财政拨款经办人与拨款专用章持有人相分离制度,严禁拨款与盖章由一人办理。
第十七条 健全会计信息报告和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各科室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及本部门领导报送会计报表及月报。预算总会计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年度终了,预算部门与各预算单位必须核对预算指标和拨款数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政票证管理和清查核销制度,申领财政票证时必须对票证号码进行登记,并定期清查核销。
第十九条 要建立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与反馈制度,对专项资金和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定期的检查或专项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与国库的互相约束机制。接受国库对财政库款支拨的监督,对不规范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查不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