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2015年度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年度宣州区、郎溪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月、人。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年度宣州区、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210元/月、人;宁国市按安徽省城乡低保统筹试点方案要求调整为360元/月、人。请各县市区按通知要求,于2015年10月份前执行到位。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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