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等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兼顾基础性、普惠性和差异化,通过建立完善政策、审核、实施、拨付、监管和考核等六大机制,持续增进参保农户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保,做到“愿保尽保”;通过加强督导调度和绩效管理等,着力提高理赔兑现率、时效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种植业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养殖业为能繁母猪、奶牛。各地可结合本区域种、养业实际,在上述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种植业保险金额,“基本险”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大灾险”按照“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确定。
“基本险”: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费率暂定为小麦4.5%,其余险种为6%。
“大灾险”:水稻800元/亩、小麦650元/亩、玉米550元/亩;费率暂定为水稻6%、小麦4.5%、玉米6%。
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商业险”,进一步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实施区域。16个地级市和2个省直管县。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等。
(七)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设置的起赔点(相对免赔)不得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历年赔付情况自行确定。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
1.“基本险”保费补贴标准。皖北三市九县和金寨县,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0%(其中: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5%)。其他地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农户自缴20%。
2.“大灾险”保费补贴标准。全省16个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区),对庐江县、含山县、无为县、宣州区、贵池区、枞阳县、望江县、黟县8个试点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2.5%,市县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对濉溪县、涡阳县、埇桥区、怀远县、太和县、寿县、定远县、霍邱县8个试点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7.5%,市县补贴2.5%,农户自缴保费20%。
(二)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农户自缴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五保户”、特困户等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各地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等,认真落实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政策,切实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按规定比例足额筹集地方财政应配套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要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审核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投保人已足额缴纳担保费、经办机构已出保单、保险合同(投保清单)已由投保农户签字和承保情况公示无异议为标准,审核认定经办机构承保数量;要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并开展理赔事后抽查回访。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所属分支机构,分地区、分险种对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认真核查理赔案件办理情况,督促所属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理赔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时效。
(三)建立实施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动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要推动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坚持正确舆论宣传导向,发挥宣传的正向推动和巩固提升作用;要结合经办机构新一轮的招标确定情况,制定对经办机构考核评价制度,针对专业能力、机构网络、人员配备、信息管理等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细化提出硬性规定和约束性要求,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要督促经办机构加快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和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实现全部农险赔款直接支付到户(一卡通),全面取消赔款代支付环节;要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政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制度,做好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
(四)建立拨付机制。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筹集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保险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监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管理融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对经办机构竞争选择机制、动态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切实消除风险隐患,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依法严肃查处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本地区经办机构的考核评价和竞争选择等相挂钩。
(六)建立考评机制。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考评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监督检查、理赔兑现率、全部农险赔款直接支付和经办机构考评制度建立等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