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特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程序
与奖扶程序同步进行,注意手术并发症(仅限本人)的直接纳入特扶对象,不予公示。
(三)扶助金标准
伤残的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将享受270元的扶助金,即3240元/年;死亡的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将享受340元的扶助金,即4080元/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即1200元/年;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即2400元;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即3600元/年。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
(四)政策口径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孤寡老人无婚姻史、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特扶对象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只要合法,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可以纳入特扶。
4、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五)做好年审工作。在开展新增特扶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要对2014年度及以前确认的特扶对象逐人逐户回访,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纠正,遇有退出情况及时填报《退出情况审批表》,杜绝瞒报、错报、漏报现象。
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帮扶制度
(一)农村独(双)女困难家庭帮扶对象(以下简称帮扶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农业户口,年龄55周岁以下(2015年帮扶对象为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和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双女户;
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20元以下(安徽省宣城市民政局执行的宣城市农村低保线),或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20元以上,但因夫妻或子女伤、病、残、亡仍较贫困的家庭。
(二)帮扶金标准
每户每年400元。另安排市直单位对口帮扶。
注意:已经纳入奖扶扩面或奖扶的对象就要及时退出独(双)女困难家庭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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