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年1月1日 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特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扶助金标准
一般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将享受110—145元的扶助金(2013年开始发放220-290元扶助金,即翻番提标;2014年开始发放270元、340元扶助金),即3240元(子女伤残)、4080元(子女死亡无子女))。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宁国市确认的并发症特扶对象都是按照200元/月发放的,即二级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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