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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政策标准】宁国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专项支出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18-12-28
【政策标准】宁国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专项支出政策
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 来源:汪溪街道办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备、运输等项支出。省级救灾物资代储管理费,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核定。

第三章 救灾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必要时,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市县政府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市县政府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市县政府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政府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政府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救灾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当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救灾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九条 救灾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查后的灾情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

第十条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地方财力,切实加快资金分配和拨付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二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在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地方政府未先

安排资金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市、县级政府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当年市、县政府落实救灾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对基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各县(市、区)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每年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管理和

使用救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级县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灾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各级慈善会专项接收的救灾专项资金统一转缴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按照本办法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字[1999]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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