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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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新增全程代理事项基本信息表(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文号:
生成日期: 2014-10-28 发布日期: 2014-10-28
新增全程代理事项基本信息表(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发布时间:2014-10-28 00:00 来源: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新增全程代理事项基本信息表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事项属性

承诺件

行使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理主体

市国土局

受理条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表(附80坐标系宗地图纸2张);3、宁国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或宁国市农民住房建设审批表)一份(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收费依据标准

皖价费(2011111号文件,工本费5元。

办理部门

宁墩国土所

办理地点

宁墩国土所

联系电话

0563-4632111

监督电话

0563-46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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