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全程代理事项基本信息表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事项属性
承诺件
行使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理主体
市国土局
受理条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表(附80坐标系宗地图纸2张);3、宁国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或宁国市农民住房建设审批表)一份(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收费及依据标准
皖价费(2011)111号文件,工本费5元。
办理部门
宁墩国土所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0563-4632111
监督电话
0563-46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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