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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1603-00051 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发布机构: 宁国市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13〕6号
生成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6-03-11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1 00:00 来源:宁国市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促进耕地保护,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退出后可以复垦为农用地的,宅基地退出适用本办法。

不能复垦为农用地的宅基地退出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市人民政府对退出人给予补助。原使用人为本村村民的,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由其承包经营。

(三)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结合农村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量力而行。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农业、规划、监察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宅基地利用状况,结合土地整理工作制定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比照增减挂钩奖补政策予以兑现,同时每亩追加1万元奖励。

第六条宅基地退出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复垦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原使用人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从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补助标准如下:

(一)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法定范围内的面积按照4-6万元/亩予以补助。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按照2-3万元/亩予以补助。

(二)自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在中心村或集镇安排宅基地,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新安排的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前项标准予以补助。

(三)农村村民占有多处宅基地,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按照2-3万元/亩予以资金补助。

(四)宅基地使用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2-3万元/亩予以补助。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退出并复垦为农用地的宅基地,按照1万元/亩予以补助。

宅基地退出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复垦为农用地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5.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拥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后,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宅基地退出补助资金,应当自退出的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30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九条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后,依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退出人为本村村民且要求承包经营的,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手续。

第十条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美好乡村建设,节余的指标在市内进行有偿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需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新的宅基地,申请人再退出原有的宅基地。

第十二条财政局负责有关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资金补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农民退出的宅基地补助资金占用、挪用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设立咨询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项投诉。

第十五条现状为宅基地,但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认为非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经依法调整以后,宅基地退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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