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路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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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甲路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甲路镇集镇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文号: 甲政〔2015〕63号
生成日期: 2015-05-15 发布日期: 2015-05-15
甲路镇集镇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5 00:00 来源:宁国市甲路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

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农民建房,严格治理违法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城市规划区核心区外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甲路镇城镇总体规划(2013-2030)》及《甲路镇集镇及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建房所指全镇范围内农民(包括集镇规划区农村居民)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翻建或扩建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行为。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范围内建房按《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规范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执行。

第三条镇建设统筹办公室,负责全镇农民房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居)域范围内的农民房屋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编制标准,编制村庄布点规划,逐步完善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农民有序建房。

第五条农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布点规划、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规划。有计划地引导农户建房逐步向中心村和规划村庄集中。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六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要统一利用村内空闲地、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耕地。农户原地不能建设,需异地重建的,原房必须拆除,符合宅基地退出的,按《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试行)》(宁政规[2013]6号)文件执行。

不得以开发、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名义非法占用林地、一般农用地和耕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符合产业规划、规模较大的项目,需经批准并办理设施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方可按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重点道路(宁绩高速、S215省道、集镇道路等)两侧建设房屋实行红线管理。原则上,重点道路沿线不再批准建房,符合村庄布点规划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建房的,需经镇党委研究决定。

对已规划暂未实施的道路两侧建房一律暂停审批,充分考虑道路规划与今后的发展。

现有的道路两侧农民建房应和道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为: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省道不少于20,县道上不少于10,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三、审

第八条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60㎡。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⑴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户标准的;

⑵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⑷原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农村村民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未纳入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原则上

不再进行新建房屋的审批,确属危房,已影响到人畜安全,近期难以迁往规划居民点建设,只能进行维修和翻建,维修或翻建的房屋应维持原有的结构和规模;已列入土地增减挂项目库(或已摸底登记)的老村庄,原则上不允许翻建或新建,只能保持原状维修、加固。

第十一条集镇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除符合本办法的建房条件外,还应符合集镇规划。

第十二条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影响范围内申请建房。切坡建房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要求治理后方可审批。

第十三条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利用旧宅基地扩建、改建的,均需按以下程序申请报批:

(一)个人申请。建房申请人在镇建设统筹办公室领取《宁国市农民住房建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建房申请内容。

(二)村组公示。对申请人递交的建房申请,经村小组和村委会讨论同意后,认为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户型和层高等。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至镇建设统筹办公室。

(三)乡镇审批。镇建设统筹办公室接受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批准要求的,现场勘测、绘制用地平面图,材料齐全符合审批要求的,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建设。建房户在开工前向镇建设统筹办公室申请放样验线。房屋建设过程中,统筹办进行房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五)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镇建设统筹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由国土局进行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户凭《乡村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镇建设统筹办公室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审批许可自行失效。

四、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对农村和集镇规划区农民建房的管控,杜绝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全镇范围内,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或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要求实施建设的,即为违法建设。

第十六条村(居)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管工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负总责。镇建设统筹办公室负责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的监管工作。村(居)委会主任为各村直接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村干部为村土地信息员,具体负责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村干部分片包干负责。

第十七条镇建设统筹办公室和村(居)要实行“网格化”巡查,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盲点。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集镇规划区和重要道路沿线巡查每三天不少于1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八条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村(居)、国土执法三中队应及时制止,并上报镇建设统筹办公室,由镇政府及时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镇联村人员、村包片人员、国土执法三中队负监管责任;对拒不停止施工或拆除的,由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纠正到位。

第十九条农村和集镇规划区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标准,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五、奖励规定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首次举报村()民有违章建房或乱搭乱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每一案件100元奖励。对举报人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563-49600014960072

第二十一条集镇规划区范围旧房外立面改造和新房外立面建设,应严格按照徽派建筑修建标准(白墙黑瓦+马头墙)进行,凡按时按质完成改造、新建任务并经政府验收合格的,分类给予适当奖励。

改造奖励标准:平房一次性奖励2000元,楼房一次性奖励3000元。

新建奖励标准:楼房一次性奖励2000元。平房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镇统筹办(国土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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