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性垃圾。 第三条 本市提倡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 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必须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实行许可经营服务制度。 第六条 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协同的原则。 1.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服务企业,发放相关许可证件。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相关管理性工作。 2.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及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3. 市住建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污水排放设施的监督管理。 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5.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6.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并交给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将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与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 7. 市公安局负责餐厨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配合市城管执法局查处无经营许可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严厉打击利用餐厨垃圾非法经营、生产、加工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8. 市财政局负责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9.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相关工作。 10. 市发改委、市交运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11. 市教体局、市文旅局等部门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转运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与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2. 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和整洁,按照收运协议要求的时间、地点将餐厨垃圾交给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运输;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或者将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 3. 根据餐饮废水排放量大小,设计选取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餐饮废水排放需符合相关标准。 4. 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报下一半年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垃圾的10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 5. 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的时间、种类、数量及去向等情况。 6. 实行联单管理,在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并经交收双方签章验收。 7. 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时间、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向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8.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个人和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服务的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将签订的收运协议向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并按照核准的线路和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证日产日清,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按照协议的时间和要求接收、贮存、处置餐厨垃圾。 2. 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保持正常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按照规定配备计量、贮存、处置、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按照要求,进行称重计量、卸料作业等操作;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遗撒、丢弃或者违规处置餐厨垃圾。 3. 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4. 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5. 实行联单管理,在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并经交收双方签章验收。 6. 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时间、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向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7.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处置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8.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9. 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生物转化、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10.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半年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在取得同意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满后,由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考评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向餐厨垃圾运输、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适时实施联合执法。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内容以外的,由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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