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规定青龙村有下列3户到我办土地部门申请宅基地,经土地部门现场勘查,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之日起,如有异议的,请在十五日内到西津办事处国土所据实反映,否则将按有关程序予以报批。
特此公告
序号
姓 名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积
(m2)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李永平
青龙村南坞口组
118.0
2
罗四元
青龙村王家店组
3
刘恩平
青龙村柏杨坞组
130.0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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