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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5543467L/202003-00058 组配分类: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
发布机构: 仙霞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政策标准】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10
【政策标准】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0 00:00 来源:仙霞镇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 各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救灾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农业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农业部建议提出分配方案,与农业部沟通一致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意见,商农业部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
  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于补助农户的资金,应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尽快组织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改善贫困白内障患者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共享经济社会文明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现就我省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制定如下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2011年,计划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14000例。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
  全省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
  (二)救助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白内障患者。
  2.城乡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
  救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当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
  三、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经费来源
  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150元用于省级政府统一采购手术耗材,为每个患者提供一套人工晶体、缝线和透明质酸纳;850元用于手术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手术、术前术中术后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所有费用)。所需资金,中央按每例手术800元标准补助,省财政预算每例补助100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例补助100元。
  (二)经费使用程序
  1.各市、县(市、区)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助人数,向省残联上报下年度医疗救助计划,经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各市、县(市、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任务计划,并根据任务计划数及救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2.救助经费的支付实行预付制,省级财政预拨50%救助资金,半年结算一次,剩余50%年终经审核确认后,按实际项目任务数下拨。
  3.市、县(市、区)残联将贫困白内障登记表交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实施手术的医疗单位在完成贫困白内障手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医疗救助经费的报告,并附上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残联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
  4.医疗救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救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三)经费管理
  1.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使用救助经费,不得收取救助对象任何费用。医疗救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复明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各相关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3.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助对象、金额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四、保障措施与职责
  (一)建立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由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和协调。
  (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项目的组织实施。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残联、卫生、财政、民政、宣传部门各司其职,保障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1.残联部门:市、县残联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本地贫困白内障患者基础情况,审核贫困证明材料,协助政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
  2.卫生部门:省、市卫生部门负责考察、选择、审定具备承担白内障复明手术资质的医院,作为白内障复明工程手术定点医院;成立省、市白内障复明手术专家指导组,指导、培训基层医疗技术人员开展白内障手术,提供医疗技术保障和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市、县卫生部门,组织手术医院对手术对象进行初查、复查,负责手术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服务以及手术药品、器材质量的核准工作。定点手术医院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严格按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组织实施,确保白内障复明手术质量和医疗安全。
  3.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残联、卫生部门研究制定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4.民政部门:积极配合残联,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摸底、登记、建档工作。
  5.宣传部门:宣传党委和政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关注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事业,关爱残疾人,宣传广大白内障盲人改善功能、重见光明的前后的生活变化和社会反响。注意收集和上报与实施工程相关的文字报道和音像资料。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级残联和卫生部门必须建立复明救助对象的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报上级残联和卫生部门。
  (二)财政、残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项目实施市、县(市、区)残联、卫生、财政部门,每季度要进行情况分析,要定期向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半年和年度专题总结报告。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督导和评估工作。
  六、考核和评估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的督查,加强对定点手术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手术医院的手术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省相关部门每半年将对各市手术质量和免费情况进行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助人数的10%。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市、区),在完成省民生工程下达任务计划的基础上,增配资金,扩大救助面。
  本实施办法由省残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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