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707-00040 | 组配分类: | 征收标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规划区外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宁政办〔2017〕34号 |
生成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19-01-23 00:0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国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4号)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对我市规划区外近期建设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
各类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类别和等级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费,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附件一标准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附表六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拆迁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异地自建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
2.对采取集中安置的,所在乡镇要结合当地美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确认建房用地面积,并负责做好征地以及道路、供电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地成本原则上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3.对异地自建安置的,按照《宁国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宁政办〔2016〕66号)要求进行建房,并给予2万元/被拆除主体房的宅基地补助。
4.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农户,自愿放弃集中安置或自建安置的,按照拆迁主体房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六个月以内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的,按其购买房屋面积(不超过拆迁户主体房屋面积)再给予以下补助,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购买安置房的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
5.拆迁安置地应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达到分户条件的依法予以分户,但土地取得成本费用由分户者自行承担。
二、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生活用品补偿标准及房屋装潢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标准执行。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标准按附表四和附表五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照附表六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18号)标准执行。
(五)坟墓迁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坟墓迁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7〕33号)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征地拆迁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
(二)认真执行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迁补偿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要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6号)征收征迁公示有关要求,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征地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项审计,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灵活把握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具体项目征收征迁工作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通知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本通知由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宁国市规划区外集体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2. 生活用品补偿标准
3. 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4. 附属物补偿标准
5. 附属物补偿标准
6. 各种费用补偿标准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宁国市规划区外集体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等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
等级 |
基本单价 (元/平方米) |
备注 |
砖混结构 |
一 |
1300 |
砖石或砼基础,钢筋砼梁、柱,实体砖墙,平顶或瓦屋面,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 |
二 |
1200 |
砖石基础,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厨、卫基本安装,水泥地面。 |
|
三 |
1100 |
砖石基础,单、双丁斗墙,普通外墙;钢、木层架或水泥桁条。瓦屋面。简易天棚。内墙涂料,水泥地坪。门窗齐全。有水、电设备。外墙饰涂料或一般粉刷。 |
|
砖木结构 |
一 |
1050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砖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二 |
1000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 |
|
三 |
950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木竹混合桁条,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顶,有水、电设施。无室内厨房;无室内卫生间。 |
|
简易结构 |
一 |
350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上。基本无装修。 |
二 |
200 |
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下。基本无装修。 |
二、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96年以前 |
1996年—2002年 |
2003年—2008年 |
2009年以后 |
成新系数 |
0.8 |
0.85 |
0.9 |
1 |
附件2
生活用品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 注 |
||
供电 |
三相电表 |
600元/个 |
||
二相电表 |
300元/个 |
|||
供水 |
水表 |
300元/个 |
||
空调 |
立柜空调 |
400元/个 |
移机费 |
|
壁挂空调 |
300元/个 |
移机费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400元/个 |
拆装费 |
|
电能 |
200元/个 |
拆装费 |
||
燃、煤气 |
200元/个 |
拆装费 |
||
室外地坪(水泥) |
70元/平方米 |
|||
整砖院墙 |
130元/平方米 |
粘土砖院墙,厚度大于24厘米 |
||
110元/平方米 |
空心水泥砖、碎砖、片石,内外抹灰 |
|||
40元/平方米 |
简易土、篱笆、无水泥砂浆砌筑,内外无抹灰 |
|||
灶 |
单口 |
600元/个 |
||
双口 |
800元/个 |
|||
澡锅 |
1400元/个 |
|||
卫生 设施 |
浴缸 |
600元/个 |
||
蹬便器 |
200元/个 |
|||
座便器 |
500元/个 |
注:水电已经支付增容费的,由征迁机构负责退还。
附件3
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 注 |
||
墙 纸 |
25元/平方米 |
|||
墙 布 |
40元/平方米 |
|||
华碧板 |
60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80元/平方米 |
|||
石膏线 |
10元/米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
集成吊顶 |
130元/平方米 |
|||
墙面砖 |
60元/平方米 |
|||
喷漆、喷塑 |
20元/平方米 |
普通涂料 |
||
实木地板 |
220元/平方米 |
|||
强化地板 |
110元/平方米 |
|||
地面砖 |
釉面 |
80元/平方米 |
||
抛光 |
180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150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200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30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65元/平方米 |
|||
室外自来水管 |
10元/米 |
|||
室外地下 水管 |
PVC |
30元/ 米 |
||
水泥 |
55元/米 |
附件4
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 注 |
|
设 施 |
化粪池(简易) |
400元/立方米 |
|
化粪池(标准) |
1200元/立方米 |
||
通讯电视 |
电 话 |
8元/部 |
移装费 |
有线电视 |
200元/个 |
移装费 |
|
其 他 |
铁 门 |
200元/平方米 |
|
卷闸门 |
80元/平方米 |
||
PVC隔断 |
180元/平方米 |
||
铝合金隔断 |
150元/平方米 |
||
防盗窗 |
120元/平方米 |
||
成品防盗门 |
800元/扇 |
||
钢网防盗门 |
135元/平方米 |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
洗衣池(砖) |
150元/个 |
||
洗衣池(花岗岩) |
200元/个 |
||
压水机 |
400元/个 |
||
雨 棚 |
80元/平方米 |
附件5
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1 |
阁楼(钢砼、砖混、砖木) |
檐口高2.2米以上,门窗、水电齐全,计算建筑面积。 |
2 |
围栏、护栏、栏杆(普通) |
不锈钢180元/ m,铁制110元/ m,木制100元/ m,PVC180元/m。 |
3 |
门窗 |
塑钢180元/㎡,铝合金120元/㎡。 |
4 |
移门 |
PVC130元/㎡,不锈钢180元/㎡,铝合金120元/㎡。 |
5 |
电视背景墙 |
参考市场定价 |
6 |
墙体保险柜 |
参考市场定价 |
7 |
组合橱柜、组合壁柜 |
参考市场定价 |
8 |
厨房不锈钢洗菜池 |
单:260元/个,双:550元/个 |
9 |
煤气灶 |
可移拆,不补偿 |
10 |
立柜式洗脸台 |
150元/个 |
11 |
窗帘 |
可移拆,不补偿 |
12 |
楼梯扶手 |
铁制110元/㎡,艺术木质300元/㎡,一般木制100元/㎡,不锈钢180元/㎡。 |
13 |
木质门(门套、包边) |
400元/套 |
14 |
不锈钢晒衣架(不可移动) |
120元/组 |
15 |
浴霸 |
可移拆,移装费200元 |
16 |
大门头(现浇) |
3000元/ m³ |
17 |
透明玻璃瓦 |
房屋结构,不另补偿 |
18 |
罗马柱 |
房屋结构,不另补偿 |
19 |
电动卷闸门 |
成套4米宽,3000元/套 |
20 |
钢棚 |
240元/㎡ |
21 |
活动板房 |
350元/㎡ |
22 |
压水机水泵 |
可移拆,不补偿 |
23 |
砖砌水井 |
320元/m |
24 |
水塔 |
水泥780元/m³,不锈钢桶500元/个,塑料桶300元/个。 |
25 |
粪缸 |
3担以下50元/口,三担以上100元/口 |
26 |
监控系统 |
可移拆,移装费参照市场定价 |
27 |
发电系统 |
可移拆,移装费参照市场定价 |
28 |
卫星接收器 |
可移拆,移装费100元 |
29 |
沼气池及沼气设施 |
正常使用2000元/套,废弃池补助500元/套。 |
30 |
养兔房兔笼隔层 |
房屋结构,不另补偿 |
31 |
大理石水池 |
700元/个 |
32 |
普通纱窗 |
80元/个 |
33 |
拉帘(百叶窗) |
300元/套 |
34 |
布帘 |
可移拆,不补偿 |
35 |
瓷砖地脚线 |
25元/m |
36 |
木地脚线 |
35元/m |
37 |
成套不锈钢毛巾架 |
150元/套 |
38 |
大理石窗台 |
按材质、规格参考市场定价 |
39 |
木窗套 |
40元/m |
40 |
吊扇 |
可移拆,移装费120元 |
41 |
场地硬化 |
70元/㎡ |
42 |
函管 |
PVC30元/m,水泥55元/m,陶瓷50元/m |
43 |
挡土墙 |
水泥砖220元/m³,块石300元/m³,混凝土420元/ m³ |
44 |
隐蔽工程 |
参考市场定价 |
45 |
乳胶漆 |
30元/㎡ |
注:未列入上述类别的特殊情况,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或者由征迁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附件6
各种费用补偿标准
种 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搬迁 补助费 |
住 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 |
|
非住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18元/㎡ |
||
临时 安置 过渡 费 |
集中安置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5元/ ㎡/月,发给12个月临时过渡费 |
|
异地自建安置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5元/ ㎡/月,发给12个月临时过渡费 |
||
货币补偿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5元/ ㎡/月,发给6个月临时过渡费 |
||
停产 停业 补偿 费 |
经营用房 |
按合法经营面积18元/㎡/月,按6个月发给 |
|
生产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6元/㎡/月,按4个月发给 |
||
办公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5元/㎡/月,按4个月发给 |
||
仓储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4元/㎡/月,按4个月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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