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及土地收储单位具体负责。市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被征地上青苗补偿工作,市财政、审计、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 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补偿工作。
二、青苗补偿原则: (1)已征收且地上青苗已补偿的土地或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上重新栽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2)已征收但地上青苗未补偿的土地,其地面上栽种的苗木, 在合理栽种密度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表), 超出合理栽种密度的苗木以及未成活的苗木不予补偿。 (3)拟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地面上栽种的苗木,在合理栽种 密度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表),超出合理栽 种密度的苗木以及未成活的苗木不予补偿。 (4)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照青苗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后, 其地面上重新栽种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坚决杜绝二次补偿。
三、对国有土地及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拟征收集体土地,国土 局、住建委要结合地块实际现状,采取简单绿化、修建围墙、强 化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重复栽种现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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