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712-00267 | 组配分类: | 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宁国市涉企收费清单(2017)-----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 文号: | 0 |
生成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日期: | 2017-06-20 |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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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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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项目建议书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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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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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3条、第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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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
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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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国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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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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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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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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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复垦方案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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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宁国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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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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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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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
施工图审查服务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11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33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服务 |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依法取得资质图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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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测绘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30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房产测绘 |
房产测绘费收费依据宁国市物价局宁价服[2017]1号转宣城市物价局宣价费[2016]6号 |
(一)新建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住宅0.80元/平方米,非住宅1.6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厂房、仓储用房等)0.40元/平方米。 (二)存量房。存量房测绘费按1.00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改、扩建办理变更登记时,不涉及房屋分摊面积变化的,不得强制对原房屋面积重新测绘,只应对房屋改、扩建部分进行测绘。 |
依法取得资质测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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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宁国市城乡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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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核发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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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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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宁国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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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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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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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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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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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宁国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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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1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中外投资企业设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可行性研究报告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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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资产评估报告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股东其他财产出资开展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资产评估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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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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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其校验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第89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 |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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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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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其复核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 |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并出具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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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宁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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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安全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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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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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4、33、34、35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41号)第19条、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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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宁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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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
人防图纸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第8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11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8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人防图纸审查 |
人防图纸审查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审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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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宁国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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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2、2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社会消防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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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6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1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2条、21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1条、22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GB50354-2005)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
装修材料检验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取得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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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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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验资报告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业〔2014〕32号) |
仅限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进行验资 |
验资报告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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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
责 任 事 项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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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责 情 形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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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
责 任 事 项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按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收支情况和必要的凭证资料;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及时公开取得资质的专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4.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5.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6.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7.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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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责 情 形 |
一、收费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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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是市级权力清单中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仅对个人开展的考试、考核、体检、培训等收费不列入本清单。 3、行政审批前置的行政事业收费不列入本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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